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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未取得预售证前收费,是否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河南省税务局: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采取“会员费”或“意向金”的形式收取意向客户的部分资金。如缴纳30万不仅取得开盘时买房资格,并可事先确定具体房号;缴纳5万元,仅取得开盘时选房资格。对于收取的“会员费”或“意向金”等款项,是否应该按照预收款在收取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点击学习:购房意向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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